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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22日,《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开始实施,该条例规定,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8种行为。
该条例是河北省*部系统全面对河湖保护治理予以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,开创了以立法规范河湖保护名录制度的先河。该条例明确规定,该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,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,严格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,并与生态保护红线、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,实行岸线分区管理,明确分区保护要求。
该条例明确,严守生态保护红线、环境质量底线、资源利用上限,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,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、构筑物,从事影响河势稳定、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;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;破坏、侵占、毁损水库大坝、堤防、水闸、护岸、抽水站、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、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、物料等物资等8种行为。
据河北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,该条例的出台,使得河北省对河湖的管理,从单一河道治理观念向流域之治、生态之治转变,系统推进河湖水污染防治、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,协调进行跨区域统筹、全流域治理,为河北省河湖生态建设筑牢了“法治之墙”。(刘廉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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